合法有效,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确认原告系遵义市红花岗区遵湄路金帝世家C 幢一层16、17、18 号门面的所有权人;2. 被告与褚文镇、曾珠治撤销遵义市红花岗区遵湄路金帝世家C 幢一层16、17 号门面的预售登记手续;3. 被告与冉建红、范越撤销遵义市红花岗区遵湄路金帝世家C 幢一层18 号门面的预售登记手续。
被告遵义明顺公司辩称:原告纪念街村民组与我公司原本协商用16 至20 号门面作为拆迁还房,后变更为将1 至7 号门面作为还房,16 至20 号作为商品房由纪念街村民组购买,但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未就购买方式、付款方式等内容进行约定,而部分条款系纪念街村民组自行添加,故该合同无效。被告之所以将16 至18 号门面另售他人系因纪念街村民组只支付部分房款后便无力购买并退还后才出售的。被告与纪念街村民组签订《临时交房协议》时,门面还未竣工验收,因此该协议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