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对于上面我们所说的公益捐款则不可以“诺而不捐”。某些企业在赈灾晚会等正式场合公开承诺捐款,这就意味着其与接受赈灾捐款的机构或受赠人建立了公益赠予合同的关系,受赠方可以据此要求其依法履行赠予义务。针对这种情况,《广州市募捐条例》规定“捐赠人到期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协议的,募捐组织可以催告、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起诉”。所以,对于企业而言,在对外做出捐赠的承诺时,一定要慎重,不要图一时的风光而超越企业的经济能力,不自量力,最后“赔了夫人又折兵”。
二是严重侵害赠予人或者赠予人的近亲属,以及对赠予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情况。
因为感情往往是赠予合同赖以存在的基础。如果发生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予人或其近亲属的情况,或者应该抚养而不抚养的情况,感情基础就没有了,赠予合同也将失去存在的意义,因此,法律赋予赠予人此时有权撤销赠予。这里赠予人的近亲属,根据法律规定包括赠予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这里的抚养包括夫妻之间的扶养、父母对子女抚养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
生活中发生过这样的“悲剧”:父母将自己房屋通过签订赠予合同的方式赠送给儿子,并且办理了公证手续,但儿子却不尽赡养义务,且经常骚扰父母的正常生活,导致父亲出现脑溢血,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了赠予,儿子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