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有出处的引文保持原文外,具体操作遵从以下凡例:
一、标点审校,尤其是引号、分号、书名号、破折号等的使用,均按照现代汉语规范进行修改。
二、原版中的异体字,均改为现代通用简体字。
三、错误的字词均按照现代汉语规范进行修正。如:“原故”改“缘故”,“记算”改“计算”,“摹仿”改“模仿”,“胡胡涂涂”改“糊糊涂涂”,“回复”改“恢复”等。
四、民国时期的通用字,均按现代汉语规范进行语境区分。如:“的”“地”“得”,“做”“作”,“那”“哪”,“么”“吗”等。
五、词语发生变迁的,均以现代汉语标准用法统一修订,如:“发见”改“发现”,“精采”改“精彩”,“身分”改“身份”,“琅邪”改“琅琊”,“甚么”改“什么”,“衣著”改“衣着”,“虾蟆”改“蛤蟆”,“真珠”改“珍珠”,“起始”改“开始”等。
六、同一本书中的人名、地名的译名尽量统一。如:“梭格拉底”改“苏格拉底”,“倍根”改“培根”,“爱拂儿塔”改“埃菲尔铁塔”,“亚刺伯”改“阿拉伯”,“狄卡儿”改“笛卡尔”,“依利亚特”改“伊利亚特”,“奥特赛”改“奥德赛”等。
各篇中标题、落款、注释等,统一编辑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