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意志自由”之类古老的哲学问题来说,这种视角的转换也会产生一些后果。粗略地说,这是个体的行为与在该个体内部起作用的各种力量之间的关系问题:它的意志、要求、热情和情绪,以及他的深思熟虑。这里有一种根深蒂固的倾向,试图把上述问题与下面这个进一步的问题结合起来,即在某个人身体内的神经过程与肉眼可见的反应之间的关系。问题的这种“内在化”是向另一领域的非法转换:在这一领域内,它把一种不合适的态度归属于自然科学,在这里是生理学。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是我提议称之为问题的“外在化”方式。它开辟了这样一条途径:从考虑个体的行为,转换为在制度化的人类关系背景下考虑影响(或“决定”)该个体作为某个共同体成员的行为的那些因素。意志自由问题,就如同一般的自由问题一样,本质上是一个社会哲学问题。这么说虽然有点夸张,但却是有用的夸张。
(二)
作为基础和出发点,我将提出和简要地讨论关于行动的两种解释模式。
第一种解释模式我称之为意向论者的解释。它与有时被称为“实践三段论”的推理模式相关。这种推理最简单的形式可陈述如下:
A意向做p(例如,明天去戏院)。
A认为,除非他做q(例如,事先预定了一张票),否则他将不能够做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