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氏家族凭借“皇商”的特殊身份,再加上朝廷封赐的各种官讳护身,其经营活动从清初的委托边地贸易,到后来扩展到大规模的铜、盐运销以及对外贸易等其他商业领域。其经营活动依然是在朝廷“委托”下进行的独占性贸易,并享受一般商人得不到的种种优惠特权,使他们在与清代两淮盐商、江南铜商、江浙外贸商的竞争角逐中,占尽优势。经内务府特许,范氏可以运销河东、长芦盐引,在河南、直隶20多个州县开有盐店,直接批发盐引,成为大盐商。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往日本贩运洋铜的官民商船共15只,范氏占了3只,后减为13只时,范氏反增为5只,二年后又增加为7只,范氏又成为大洋铜商,并有领取皇币为资本的特权。此外,凭内务府和工部所发凭票,范氏还经营张家口外穆斯峡、胡苏台等地伐木业,砍伐并运输大量木材到内地销售,范氏又是大木材商。
范氏不仅得到许多经商特权,还得到清政府的特别信赖与倚重。乾隆二十一年(1757年),范氏代表清廷在宁波与英商谈判议订进口玻璃契约;第二年,范氏又以“熟谙经济”,得到陕西总督推荐,清廷令其“酌带熟练人员”前往新疆,与哈萨克议订在乌鲁木齐的贸易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