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黄仁宇先生对于十三行相当重视,下面,我们就以清朝的十三行制度,来说明这个问题。在清代前期广州中西贸易相分离的外贸体制中,十三行是一个重要环节。十三行位于清代广州西关太平门外珠江北岸一带,包括十三行商的行署和供外商居停贸易的商馆,是清代前期垄断广州中西贸易的外贸机构。在宁波和厦门也曾有过经营对外贸易的洋行,但总的说来,是以十三行最为著名。
清政府是在对十三行的管理中,逐步健全清代广东洋行制度的,它还企图通过这一制度,由行商垄断中西贸易,承担防范约束外商的责任,保证关税征收和满足政府官吏的勒索。而由粤海关负责征收关税和管理行商,达到以官制商,以商制“夷”,确保税收的目的。
清代广东洋行制度又称行商制度,它确立始于康熙开海贸易之后。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广东巡抚李士桢将行税和住税两种税目区分开来,并把从事国外贸易的洋货行与从事国内商业的金丝行区分开来,十三行即为洋货行的别称。而这一制度的健全,是在乾隆年间广州独口通商之后。
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同文行潘振承等九家行商呈请设立公行,专办欧洲各国货税,称为外洋行,得到批准,于是十三行从对亚洲国家的贸易和本国的洋船贸易中分离出来,成为垄断广州中西贸易的外贸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