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我们进行几点对比。曾有一个时代至少对于神学家和哲学家来说,伦理学问题是那种通常被称为学院问题的问题。无论是悲观主义者,挑剔者、文人学士还是其他斗志昂扬的人都可能在尼采、易卜生和托尔斯泰的作品中发现令人不快的东西,这也是一种以适当方式在政治、经济和科学中,在理论上和应用中建立起自身的人类文化,它沿着整个文化的前沿阵地稳步前进,艺术解释了这种文化并赋予其高贵性,这种文化通过自己的道德和宗教完美地超越自身,达到尚未到来的更美好的岁月。对于那些美好岁月的天真信仰实际上使善的问题简单化了,或者至少使它的困难不那么紧迫了。因此,研究伦理学成为一种快乐。它从根本上说不是一个去问做什么的问题,似乎这不能被把握,而是要找出哲学或神学、康德或施莱尔马赫是否提供了更有说服力的理论基础,因为显然做什么的问题除了推动了无限完美的文化之外,也将加深这种无限不完美的文化。如何避免或忽略《新约》对这样一个仅仅令这些时代更感兴趣,特别是令神学家更感兴趣的异议呢?里敕尔派的伦理学是俾斯麦帝国巩固时期繁荣起来的中产阶级伦理学。特勒尔奇的伦理学以他伟大的二合一(both-and)成为新德国经济文明的伦理学,这种文明并没有完全抛弃基督教,尤其是在社会希望方面,人们能够在弗里德里克·瑙曼那里发现预言家。这是两个例子;在那个时代其他公认的伦理学中,我们发现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应当做什么绝无一种近乎完美清晰的回答,我们应当做这类事,即在这个问题被问之前,国家、社会和教堂就已经做过了那些事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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