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的手工业者没有固定的资本,但他们有自己的工具。他们不以资本主义的计算为根据。他们几乎常为工资工作者,只提供劳动力,但不提供生产物与市场。他们常为应主顾定制而工作的顾客生产者。他们是否继续为工资工人,或变为价格工人,皆由市场上的情形而定。
工资工作普遍存在于为富裕阶级而劳动之处;价格工作则存在于为多数民众而劳动之处。民众只购买个别的制成品。故多数民众的购买力之提高,为以后资本主义成立之根底,即为价格工作成立之根底。我们不能对其作严格的区别,因为工资工作者与价格工作者可同时并存。只是在大体上,在中世纪之前期及古代,印度、中国及德国的工资工作者皆占优势。他们可为外出的工作者,也可为家庭工作者,此大概由材料的价格决定。金、银、绢、高价的布帛等,往往不让工人携往自己家中,以免盗窃隐匿,故使劳动者前来工厂工作。因此,外出的工作者广行于上层阶级的消费方面。而家庭劳动者因其手工业工具非常费钱或不易搬运,故不能不在家中劳动,如制面包者、织布者、葡萄榨制人、磨面人等;在这类职业中间,我们已发现有固定资本的萌芽。工资工作与价格工作之间,还有中介的阶段,由机会或传统所决定。在戴克里先条令中,亦趋向于工资税而不趋向于价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