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每一伦理判断为实现其自身必定贯串于同感的始终。这/bd}}种看法是完全错误的。首先,伦理上的自我判断是完整的一个大类,难道在这里会发生一种同感?比如在所有“内心痛苦”、在“悔恨”、在关于自己本身的一切肯定评价中会发生一种同感?亚当·斯/bd}}密认为,这是可能的。在斯密看来,人自身永远不可能独自直接地在其体验、意愿、行动、存在之上碰到伦理价值。只有当他将自身置于观者对他的行为之赞赏性和谴责性的评价和态度之中的时候,只有当他最终以“局外”看客的眼睛观察自己的时候,也就是说,只有当他通过同感直接参与针对他的恨、怒、仇、义愤等情感的时候,在他身上方才产生肯定和否定意义上的自我判断倾向。他举例说,“良心痛苦”便是一种对观者各种谴责行为的完全直接的参与。对此,我们可以说,我们在我们对自身的评价中诚然往往会受到他人对我们的态度的感染,并似乎为其所取代;他们关于我们的价值观似乎被推到固有感觉中所发生的直接价值之前,而且似乎将它隐藏了起来。例如,在中世纪巫师审判中,许多巫师自己承认施妖弄鬼有罪,并感到被判死刑是罪有应得。然而,这些不正是对自己良心的欺骗吗?不正是社会感应作用对发生于他内心的价值的遮蔽吗?按照亚当·斯密的说法,一个世人都认为有罪的,受到不公正的判决者也必然感到有罪;他甚至因此(姑且不论事实方面的错误)而“有罪”!——当然,事实绝非如此。我们的良知对社会的这种无上威权一无所知。而且,从另一方面看,一个因“无良知”而感觉不到他的意愿之无价值的人却又表现出一副天真的、“似乎什么都未曾做过似的”样子,这种人可能最终也会以这种“无礼”所具有的必要的心灵力量将他的无罪感传染给他人,以至后者也认为他是无罪的。按照斯密的说法,他必定是无罪的了。当然,他不可能因此而成为无罪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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