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权力协调
协调权力,对分权制或授权制是必不可少的。
副手把一定的权力分配或授予下级以后,下级的权力与责任是否相符,分管的部门领导是否能正确对待权力,合理地使用权力,相互之间有无“越权”行为,有人是否以权谋私,这就需要副手对下级进行权力协调。协调权力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副手在必要时运用自己的权力,对下级下达命令、指令,或进行人员变动,使下级接受、服从;二是对下级权力的运用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侵权、越权、弃权、弄权等行为,立即予以制止、纠正或调整,确保权力运用的合理、正当、健康、有效。
4.目标协调
一般说来,下级在完成任务时往往较多注意自己的小目标。
当然,小目标是其本职工作,又是大目标分解后的一个组成部分,实现小目标是必要的。但有时下级容易孤立地看待小目标,使之与大目标脱节,甚至为了小目标而不惜损害相邻单位的小目标乃至整体的大目标。发生这种情况,有时是无意的,而有时则是为小团体主义所驱使,是有意的,人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