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我们如何认为一个人必须是这些道德态度的对象呢?因为有关能动作用的概念很容易被削弱,我们很难给它一个积极的特征描写。这在有关自由意志的著述里为人所熟知。
在某种意义上,我认为,这个问题没有答案,因为能动作用这一概念中的某些东西与行为即事件、人即是事的观点是不相容的。但是,作为某人做过什么事情的外在决定者,在它们对结果、特征和自我选择的影响中逐渐显现出来,行为即事件、人即是事的观点开始逐渐变得清楚。最后,没有什么能够归于自我责任感,除了一部分较大事件的结果,什么也没有留给我们,于是我们或为之悲叹或为之庆贺,但是不能被责备或赞扬。
虽然我不能限定因此而被削弱的积极自我的概念,但我可以谈谈自我的来源。我们关于自身的感觉和我们关于他人的感觉紧密相关。内疚和愤慨,羞愧和蔑视,骄傲和钦佩都是同一道德态度的内外两个方面。我们不能把自己仅仅作为世界的一部分来看待,关于我们是什么和我们不是什么,我们做了什么和什么发生在我们身上,我们的个性是什么和什么是一场意外障碍,对它们之间的界限我们内在地拥有一个大致的看法。我们把同样基本的关于自身的内在观念应用于其他人的身上。关于自身,我们感到自豪,羞耻,内疚和悔恨——甚至令当事人遗憾。我们不认为我们的行为和品质只不过是作为幸运或不幸的插曲——尽管它们也可能如此。我们对自身不能仅仅采取外在评价观——关于我们最基本的是什么和我们做什么。即使当我们已经看到,我们不用对我们自身的存在、我们的本性、我们不得不做的选择、使我们的行为导致那种结果的环境而负责任,上述观点仍然正确。那些行为仍然是我们的,我们仍然是我们自己,尽管理性的说服力似乎在说服我们改变我们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