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这类标准的不确定性——因为在某种程度上说,我们的宽容制度应该是怎么样的总是一个开放性的问题——就算是对许多宽容的支持者来说,为了保护一个受害团体,要求禁止一种特殊形式的行为也并非就是毫无疑问的。甚至当提出的修正实际上难以实施时,情况也是如此,因为一种切实可用的宽容制度不可能为每一个团体提供这种形式的支持。另外,由于同样的不确定性,一套宽容的制度要想发挥作用,它必须受到高度重视,并且要留心不要受到侵蚀。这意味着提出的任何修正必定具有政治敏锐性,会引发强烈的反对,因此,对处于争议中的团体来说,那是一个颇有价值的公共宣传。
而且,一旦那些为团体讲话的人要求保护——也就是说,一旦它被当成测量尊重的指示剂——对这个团体中的个体成员来说,不支持这一要求就难了。[9]结果就是政治僵局的产生,在这一僵局中,宽容理念对两方面都产生了强有力的激发力量,一方面,以试图保护潜在地被排除的团体欲望形式出现;另一方面,以试图保护有效的宽容制度的欲望出现。对于这些问题,我尚无解决的办法。的确,我的部分观点就是,宽容的本性使这些问题不可避免。我提出的策略就是努力尽可能地防止让那些对宽容制度有害的措施成为检验尊重的“试纸”。有一些像我一样的民间自由至上主义者,急切地捍卫着这种制度,但我们不应该只是大喊大叫“不能那样做”,也应该追问一下如何调和的问题:“是否存在着其他的方式,既不会破坏宽容制度,又能对受威胁团体的尊重能够得到证明?”[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