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尊重、平等相待有三个含义。首先,是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主权平等是几百年来国与国之间规范彼此关系的重要原则,也是传统国际法和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这条原则体现了时代潮流和各国人民的共同利益,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首要原则和最重要的基础。主权是每一个可以被归为国家的政治社会的本质属性,是国家独立的根本标志,也是最根本的国家利益。②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在《联合国宪章》中得到了确认和保障:宪章的序言庄严地宣布“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第1条确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的宗旨;特别在第2条第1项规定“本组织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第7项声明“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第78条再次肯定:“联合国会员国之间关系,应基于尊重主权平等之原则。”①可见,《联合国宪章》重申了国家主权与平等,并把它列为各项原则之首,作为联合国的一项基本组织原则。1965年《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1974年《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都规定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②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建立在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的命运共同体,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不仅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相吻合,且与国际法的理念和追求相一致。目前,国际社会中主权不平等仍然是普遍现象,一些国家打着“民主”“人权”“自由”等旗号,肆意践踏和破坏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粗暴干涉他国内政,严重破坏地区安宁和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导致主权平等原则遭到践踏。这更体现了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及完成这一使命的艰巨性和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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