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那些土地是可以买卖的。国家和神庙的土地一般说来是不会买卖的。贵族们的土地中的某些部分,如继承来的土地大概是可以买卖的。但继承来的负有义务的土地似乎不能买卖,或随意处置。如果要买卖,那么买者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例如,有的人把自己的一部分土地,交给丧葬祭司,作为将来对自己进行祭祀的基金,如果祭司要出让这类土地,获得这类土地的人也就必须承担这项义务。这在铭文中是说得很明白的。获赏的土地是否能够买卖,没有当时的资料能够证实。从新王国时期的资料看,这类土地可以继承,在分家析产时可以分掉,但能否买卖则不清楚。从梅腾的铭文可知,尼苏提乌的土地可以买卖,不管他们的那些土地是自己的小块土地,还是公社的份地,或是国王给他们耕种的,总之可以买卖。而这样一来,这些土地就成了贵族奴隶主兼并的对象。
这种土地买卖的性质,是所有权的转移,还是占有权的转移?从梅腾墓里的铭文似乎看不出来,因为尼苏提乌对他所出卖的土地的权利如何尚不清楚。如果他出卖的是自己的私有地,那就是所有权的转移;但如果是公社的土地,那就只能是占有权的转移,而如果是国王的土地(因为他们既然被称为“国王的人”,这种可能性就是存在的,而且这种可能性还相当大),那么就只能是使用权的转移。所以,土地占有的形式不同,其转移的性质就不同,这是显而易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