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理分析】
一、劳务关系概念
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主体依据民事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关于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法律依据方面存在区别:劳动关系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等多部法律法规调整,很多都是强制性规定,双方必须遵照执行。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调整,双方是一种平等的民事关系主体,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
合同的形式不同:主体方面存在区别劳动关系中用工主体的一方只能是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不能作为用工主体;另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而劳务关系中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如劳务外包),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如家庭保姆),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如保险代理员)。
关系方面存在区别: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而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对方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各自独立、地位平等。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劳务关系中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只能跟一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除外),而劳务关系中双方均可和其他主体建立多个劳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