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一种发展类型中,道德和制度不能通过任何推理形式来为自己辩护,因为它是统治者之间意志冲突的结果。统治者要求公民向他们不折不扣地履行一整套的“道德职责”,但同时,统治者自己却拒绝尊重公民。他们披着“道德的”外衣,却在缺乏伦理基础的条件下,为自己聚敛各种各样的特权。
第二种发展类型则表现为一种伦理学的自然发展的过程。伦理的本性就是要求不断变革道德法典,并通过变革来推动一种具有自我发展机制的“开放的”社会的形成。所谓“开放的”社会,就是具有个人自由、鼓励个人独立作出道德决定的社会,而那种部落制或宗族制的、君主专制的和集体主义制度的社会则不是开放社会,而是“封闭的”社会。[10]
(戊)伦理学与工程学
在一个道德法典和社会制度能够自我发展的社会里,没有必要使每一个公民都成为政治家或道德主义者,但他必须是一个“社会的工程师”。伦理学和工程学之间的相似性有助于我们进一步阐明前面已经提及的伦理学的特点。
我们首先来考虑工程师这个概念的原初含义。工程师是不断面对各种实际问题的人,他的职责就是在他的“标准实践法典”所规定的权限内来解决各种实际问题。这种“标准实践法典”要在可预见的范围内,尽量考虑工程师所能使用的物质材料、工具以及他进行创造发明所需要的各种条件。但对于不可预料的因素,法典却允许工程师凭借已经积累起来的经验来解决问题,亦即给出一个解决问题的“安全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