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修改条例的指导思想
这次修改《条例》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同志关于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为依据,从我国我军的实际情况出发,着眼于军队的长远建设,适应现代化军队指挥和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军官军衔制度,以更好地体现军官的岗位责任,进一步理顺指挥关系,激发广大军官的荣誉感、责任感,调动军官的积极性,促进军官队伍的全面建设。
三、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 关于军官军衔等级的设置
《条例》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军官军衔设三等十一级,将官分为一级上将、上将、中将、少将。《草案》将军官军衔等级的设置修改为三等十级,不再设一级上将军衔。这样修改主要考虑,从1988年首批授衔以来,一级上将军衔设而未授。根据我军军官队伍的实际和目前处于和平时期的情况,军衔等级的设置不宜太高。
(二) 关于军委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等级编制军衔《条例》第三章第十条规定,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编制军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这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不授予军衔。明确军委主席不授予军衔,符合我党我军的传统做法和国际上通行的原则。由于军委主席不授予军衔,军委主席的地位和职能必须在《条例》中加以明确,故《条例》沿用了宪法第九十三条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