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WTO体制中的纺织品和服装贸易法律制度
上述纺织品和服装的贸易规则对国际贸易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扭曲,带有强烈的贸易保护主义色彩,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利益因此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因此,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发展中国家强烈要求将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纳入到多边贸易体制之中。经过长期谈判,发展中国家在服务贸易、知识产权领域中作出巨大让步,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终于就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回归多边贸易体制达成一致,这就是著名的《纺织品与服装协定》(Agreement on Textiles and Clothing,ATC)。该协定适用于毛涤和纱、机织物、纺织制品、服装四大类别,完全涵盖了成员方根据MFA实施数量限制的全部产品。
(一)《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的贸易自由化安排
ATC的核心就在于逐步实现纺织品与服装贸易的自由化。为了达成这一目标,ATC采取了多种措施。该协定第2条明确规定,各成员方在《WTO协定》生效前保持MFA所限制的数量,必须在《WTO协定》生效后60天内将有关情况详细通知纺织品监督机构(Textiles Monitoring Body,TMB),未通知的措施应该立即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