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平等主义价值在政治理想中具体化,是一件十分棘手的任务。首要的一点是,将适当的条件(这其中不包含任何应负的责任)引入到善与恶的规范当中,以使它们获得同等的地位。普遍地来看,人们拥有不同的社会地位,有的人处于优势,有的人处于劣势,这种不平等的现实似乎不能称之为恶。到底什么样的不平等才为恶?需要具体分析。如果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并不是由其本人造成的(即他不负任何责任,也不是他的主观选择),那么由此形成的社会地位的差异就是一种不平等。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给予那些处于劣势地位的人以优先权。如果两个人生于相同的环境条件,也就是说,他们面对着同样的生活机遇,但他们自己做出的自由选择造成两个人过着完全不同的生活。这样的情形并不违反平等主义的原则。可我要说明的是,此种情形引发了很多有争议的问题。
首先,当一个人对其所处的社会地位负有责任时,人们往往会对一些问题争论不休。从争论“普遍自由意志之有无”,到争论“人们需要具备什么样的知识条件和时机,才有足够的能力对某个结果负责”,再到争论“一个人利用自己所拥有的天赋或继承的财产获得了更好的社会地位,而他对此并不负有责任(也就是说,他没有主动选择这些东西),这时候,他是否必须对结果负责”。在这里,我不打算将自己卷入道德哲学的问题当中,当然,道德哲学的问题也并不回避对平等问题的思考。我只想简单地说,显而易见的是,不管人们是否承认应该对那些关系比较远的有利条件负责,生活中有很多重要的东西——尤其是当一个人生来就处于优势或劣势,或者由于受到基本框架的限制,必须过某种形式的生活时——都不能被看成是人们必须对之负责的善或恶,这一点也属于平等主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