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不能随便代言
广告是消费者获得信息的重要途径,对消费意向有着重要影响,因此广告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但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很多的虚假广告都依托一定的载体如报纸、电视台、小广告等,对消费者造成的影响比较大。而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和代言人往往成为不良商家的“帮凶”。以往在消费品领域尤其是食品和保健品,一些所谓“专家”或“明星”推荐的产品备受普通消费者信赖,而一旦发现商品并没有宣传的那样神奇,消费者们也只能自认倒霉。
现在这些利益获得者的好日子恐怕到头了。新消法第35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规定要求无论是发布还是代言广告都要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同时将广告的发布者、经营者以及广告的代言人都纳入赔偿主体之中,使他们成为“一根绳上的蚂蚱”,一旦因为虚假广告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使惩罚的力度更强更大,同时也把消法和其他法律相衔接,填补了广告法中监管上的一个真空的地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