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所说的一因一果的所有对象,就它自身来说,恰似自然界中的任意两种事物一样,都是彼此分别、彼此分离的,并且即便我们特别精确地细察它们,我们也无法从这一个存在推理出来另一个存在。我们之所以会形成这样的推断,是因为我们只是体会到、观察到两个事物的恒常结合;既然如此,推断也仅是习惯在想象上的结果。在此我们一定要肯定地说,这个观念就是这些对象的观念,而且知性的结论没有发现必然的联系,并且必然的联系只是心灵的一个知觉,而绝对不应该满足于说,恒常结合着的对象产生了因果观念。所以,无论我们在哪里发现相同的结合,那个地方的这种结合都以同一方式影响信念与观点,在那里我们就有了缘由与必然的观念,即使也许我们还能够将这些表达方式避去不用。在我们曾经所发现的所有例子中,一个物体的运动永远是经过碰撞而随着另一个物体的运动而运动的。由此,心灵便不再能更进一步深入了。原因和结果的观念是由心灵通过这个恒常的结合而形成的,而必然性则是心灵借这个观念的影响而感觉到的。既然在我们所说的人事证据中有相同的恒常性、相同的影响,那么,我就再没有其他要求了。余下的就只能是词语上的争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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