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B.麦德林:“终极原理与伦理利己主义”,载《澳大利亚哲学杂志》(1957)。
[7] K.拜尔:《道德观点》(伊达卡,康奈尔大学出版社,1958);节略本(纽约,兰登书屋,1965),95页。
[8] 另一方面,如果一种工具性的利己主义能得到真实的经验前提的支持,它就无须与利他主义相冲突了。如果一种利己主义的行为事实上真是获得普遍幸福的最佳手段,那么,利他主义或许真的需要它。但这不是我所谈论的利己主义。
[9] 事实上,由于利他主义在某种意义上乃是一种假设性的原则,它陈述的是,如果一个人的行为将会影响到他人的利益,他就有理由去做利他的事,即使某人相信不存在任何他人,他也可能会接受这一原则。如果他真的不相信他人的真实存在,他也会相信下述意义上其他个人的实在性,即他会把他自己看做是一种类型的个体,而在这一个体类型中,可能还会有其他物种的个体,同他一样真实地存在着。这种趋向那些可能的其他存在者的假设性利他主义的根源,就是使他相信他人之可能性的他自己的概念与他自己的自利关切之间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