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经云:“伤官火土宜伤尽,金水伤官要见官,木火见官官要旺,土金官去反成官,惟有水木伤官格,财官两见始为欢”是也。
又曰:伤官伤尽,亦有不作福者,伤官见官,亦有不作祸者。如一命丁未、丁未、丙午、丙午,丙日坐午,日主自旺,有二午、二丁、二未,财官俱伤,虽伤官伤尽,奈四柱火气太旺,窃气又重,运行东南火旺之乡,无一点财气,身空旺无倚,至贫之人,切不可见伤官伤尽身旺,便作好命看。又如甲日生人,柱有辛为官,又有丁伤官,若生秋月官旺,虽逢丁火或居亥、子之上,或见午伏壬、癸之下,则丁不能伤官,终为有官爵之命,岁运遇煞官印绶,俱吉,忌身衰败运,切不可见伤官格有官星,便不作好命看。
又曰:人命原有些小伤官,不能损贵气,或运入官乡,官自旺强健,或入印运制伏伤煞,或有财生助,或从化入于别格,不失为好命,怕再行伤地,病而不起者有之,否则文书口舌,官事破败,殃祸踵至。柱元有财,又行财运,亦可成就功名利禄,一行官煞地,或财衰败死绝地,即失财禄,非官讼则丧服重并。